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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院副院长 杜斌:无论是心脑血管疾病,还是这样的代谢性疾病,其实肥胖都是很重要的、独立的危险因素,就是肥胖本身就可以引起人群出现各种各样的疾病的风险明显增加。
这些假冒伪劣的消防产品如果安装在身边,一旦发生火灾,不但起不到作用,还可能成为火灾的“帮凶”。消防部门通过试验,让大家直观看到伪劣产品危害,教大家识别消防产品的真伪。
习近平总书记念兹在兹:“现在家家户户关注教育,这方面的热点不少,说明教育氛围浓厚,也反映出我们的教育距离人民期盼还有一些差距。”
而在亨利眼中,石狮是一座友好的城市。“我刚到石狮时,热情的泉州朋友们为了让我熟悉环境,常开着车带我走街串巷。在这过程中,我不仅结识了新朋友,还养成了许多闽南人的生活习惯。我很感谢他们,也希望交更多朋友。”
河南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员 吕富山:正规灭火器上有清晰的产品铭牌,包括型号、灭火剂种类、使用方法、保质期等详细信息,假冒伪劣产品标识通常模糊不清甚至没有。合格产品瓶体上有3C认证标志,无此标志即为假冒产品。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从邢某梅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根据常理,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可能既是借贷方又是担保方,因此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行为的性质。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而且没有证据证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加之借条上明确注明“由信用社担保”。据此,可以认定邢某梅系在张某帻要求下通过加盖公章行为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次,邢某梅作为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其个人巨额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张某帻要求,通过加盖公章行为欲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是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张某帻、曹某环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个人储蓄、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邢某梅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行为,并不产生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应当认定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行为无效。最后,虽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存在公章监管不力问题,但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再审判决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审判决后,袁某松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袁某松获得报销的5180元用血费用虽然是其常年无偿献血的优惠,但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针对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而该笔费用报销使得袁某松并未产生该项损失,对袁某松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该笔用血费用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再审法院重新核定袁某松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2299.56元。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262299.56元(已扣除14万元垫付款),驳回袁某松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