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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主任程萍代表表示,防范老年人掉入“数字陷阱”,普法宣传非常重要。相关部门也要利用科技手段创新执法举措,继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
手机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用户经常要与运营商客服打交道。但一些消费者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自己曾遭遇来自客服的诸多隐形消费陷阱,在与运营商的互动中陷入信息不对称而利益受损的困境。
本案中,案涉《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虽是承包人某安建设公司向发包人的债权人某达担保公司作出,并非直接向发包人某腾置业公司作出,但其核心内容仍是某安建设公司处分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其效力判断仍应当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查,某安建设公司向抵押权人某达担保公司承诺放弃对抵押房产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获取某达担保公司为案涉项目建设贷款提供担保,以保障项目建设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不具有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非法目的,且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指向的108套房产仅占某安建设公司承建总工程面积的4.5%左右,评估价值22373538元。某安建设公司仍对占总工程面积95.5%的剩余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该承诺放弃行为不影响其对某腾置业公司48733386元工程款及利息债权获得清偿,不会损害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在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放弃行为有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商家有义务如实标注成分、热量及添加剂。所以消费者可通过标签得知饮品的主要成分及所含热量。若商家通过模糊话术或者虚假标签掩盖高糖、高热量事实,则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此外,商家还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健康权,若饮品因草酸含量高导致消费者健康风险(如肾结石),商家未标注警示信息,可能需承担产品责任。同时,商家也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祈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飞律师分析认为,若商家存在故意隐瞒高热量成分等欺诈行为,且该行为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 “退一赔三”。
受理及审查情况。2019年12月,某建设公司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担保函》系伪造,且二审判决对借款数额认定不当,没有查明保证期间已过,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案涉7张借条中,有6张借条约定还款日期均在2015年11月30日之前,某建设公司出具担保函日期为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7月28日黄某平起诉时,上述6张借条均已超过6个月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届满,某建设公司无需对该6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虽然某建设公司在一、二审中未提出相应抗辩,但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未主动查明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导致作出错误判决,据此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根据岭南地域特色,医院通过整合各专科资源,重点推动脊柱养护、视力保护、心理健康、膳食指导等进校园,开展中医药近视防治健康校园行、青少年脊柱健康校园行、中医药急救知识健康校园行等10余项活动。
“身边很多在做身材管理的朋友都在喝奶茶店的羽衣甘蓝饮品,因此减脂期间我也经常买来喝。”市民杜晨磊告诉记者,她刚点了一杯“奈雪瘦瘦小绿瓶”,其成分包含新鲜的羽衣甘蓝、苹果、橙子、雪梨和柠檬等。据杜晨磊自述,她已陆陆续续这样喝了大半年,“但带来的瘦身效果并不明显,只是饱腹感比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