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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及被告为原告名下房屋添置的物品数量、价值及折旧情况,结合当地习俗,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
2018年3月16日,杨某以4万元价格在成都某医美公司处购买“鼻综合和鼻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成都某医美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待杨某时介绍,使用国产膨体与进口膨体的价格差距不大,但进口膨体触感更为自然,故杨某选择采用进口膨体。杨某手机订单也显示,其购买产品名称为“进口膨体自体肋骨鼻综合加鼻部修复等”。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从邢某梅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根据常理,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可能既是借贷方又是担保方,因此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行为的性质。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而且没有证据证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加之借条上明确注明“由信用社担保”。据此,可以认定邢某梅系在张某帻要求下通过加盖公章行为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次,邢某梅作为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其个人巨额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张某帻要求,通过加盖公章行为欲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是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张某帻、曹某环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个人储蓄、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邢某梅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行为,并不产生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应当认定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行为无效。最后,虽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存在公章监管不力问题,但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再审判决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徐某对智能手机的操作并不熟练,对方便引导徐某下载一个APP办理取消业务,并开启了“屏幕共享”功能。在对方“手把手”的指导下登录手机银行,一次次进行密码操作和人脸识别,直到卡内余额被全部转走,徐某才意识到被骗,损失198万元。
南沙区政府介绍,人才政策面向在校大学生、应届毕业生等重点人群,聚焦住宿、路费、生活补贴、企业招聘、奖励政策等领域,着力破除制约人才发展的痛点堵点,最大限度激发人才来南沙创新创业活力。
在今年的政协联组会上,总书记深刻指出:“新时代新征程,必须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对教育、科技、人才的需求,强化教育对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
以上城区为例,2024年住房平均租金达到62元/平方米。租房费用几乎占刚毕业青年收入的40%以上。虽然积极探索青荷驿站、青年人才公寓等政策,但是房源供应量小、政策触达率低等客观掣肘仍然存在。为此,团上城区委向有关政府部门建议,盘活土地和房屋存量,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房小区改造成适合青年居住的租赁房源,提高房屋使用效率;优化公积金提取政策,鼓励更多金融机构推出适合青年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青年租房提供更多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