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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的律师说,运营商在用户明确要求降级套餐时,通过话术诱导用户选择更贵的套餐,可能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外,如果运营商未明确告知优惠期限和后续收费标准,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或欺诈。运营商未明确告知用户光猫是租用而非赠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运营商在未经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套餐或订阅增值服务,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信条例》。此外,使用模糊话术诱导用户订阅服务,可能构成欺诈。
2018年3月16日,杨某以4万元价格在成都某医美公司处购买“鼻综合和鼻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成都某医美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待杨某时介绍,使用国产膨体与进口膨体的价格差距不大,但进口膨体触感更为自然,故杨某选择采用进口膨体。杨某手机订单也显示,其购买产品名称为“进口膨体自体肋骨鼻综合加鼻部修复等”。
河南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员 吕富山:正规灭火器上有清晰的产品铭牌,包括型号、灭火剂种类、使用方法、保质期等详细信息,假冒伪劣产品标识通常模糊不清甚至没有。合格产品瓶体上有3C认证标志,无此标志即为假冒产品。
运营商应在宣传和办理套餐时,明确告知用户优惠期限、后续收费标准、套餐内容等,避免模糊话术。在办理业务时,运营商应明确告知用户设备(如光猫)是租用还是赠送,并书面确认用户的知情和同意。同时,运营商应加强客服人员的培训,确保其能够准确、清晰地传达信息,避免误导用户。
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主任程萍代表表示,防范老年人掉入“数字陷阱”,普法宣传非常重要。相关部门也要利用科技手段创新执法举措,继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据此,对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某约购毒品并予以揭发的行为构成立功的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在裁判中指出并纠正。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据此,尽管本案一审判决认定金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立功并对其从宽处罚存在错误,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对其加重刑罚,应当维持一审判决对金某的定罪量刑。虽然二审法院认定金某案涉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导致原判刑罚略轻,但因金某还有其他立功表现进而被从宽处罚,所判刑罚尚未达到畸轻的程度,故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亦无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
在今年的政协联组会上,总书记深刻指出:“新时代新征程,必须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对教育、科技、人才的需求,强化教育对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