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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判认定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有误的,二审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长期以来,教育部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支持各地中医药高校、医院和中小学共建“中医药文化教育基地”“中医文化共建园地”等,面向青少年群体开展内容丰富的中医药文化科普体验活动,激发学生对包括中医药文化在内的中华传统文化的自豪感与自信心。
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常见多发的民间借贷、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类型,覆盖面广、典型性突出、提炼规则鲜明、指导性强,既覆盖了涉企、涉民生司法保障两大领域,又有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在民事法律适用和司法理念引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在内蒙古通辽的一家宾馆走廊内,消防人员看到,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指针已经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说明罐体内压力不足,不可以正常使用,而喷射软管的长度也不达标。
一审判决后,某建设公司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9月,张某标出具的6张共计1300万元的借条中,第6张借条300万元系双方对息转本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因此,2013年11月21日借条中的1300万元金额应按1000万元计算借款本金,并从借条出具之日起计算利息。一审法院对该笔借款金额认定不当,应当认定黄某平共计向张某标提供1500万元借款本金。对于某建设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某建设公司提出《担保函》中存在诸多问题,但并不能否认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亦未提供其他反证推翻《担保函》,某建设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二审判决:张某标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住建局住房改革与保障科科长吴晓平介绍,为打造青荷驿站,有关部门摸排了全区的房源,原计划筹建200套,但实际完成了近40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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