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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家介绍,济源市博物馆藏有一件西汉宰兽俑。那是2003年从济源市沁北电厂西窑头工地第10号墓出土的陶俑。与“宰牛”相比,它的表现力不遑多让。
这让总书记感慨万千:“上个世纪90年代,我们国家心脏搭支架手术的能力还不行。”“你看现在,支架的价格也降下来了,材料国产化程度也很高了。在这方面我们有了很大的进步,要继续往前跑,一定会做得更好。”
“加强对网络平台的日常监管,建立常态化巡查和抽检制度。”方燕代表说,要重点检查平台在用户身份识别、风险提示、消费陷阱防范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其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不择手段地以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任何人都不应该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若不问线索来源,将上述情形认定为立功,有违基本法理,会“催生”新的违法犯罪。正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中对立功制度的运用,明确:“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被告人金某虽然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毒贩、缴获了毒品,但有关贩毒活动是在金某主动约购毒品的情况下发生的。金某获取犯罪线索的方式虽然不直接符合上述规定所明确例举的行为方式,但无疑具有非法性。如果将揭发自己主动参与、甚至引诱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认定为立功,无异于变相鼓励犯罪分子以人为“制造”犯罪的方式获取立功表现。从立功制度的精神出发,应当认为金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不应认定立功。
“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络消费等行为有一定规范,但针对老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专门、细化条款仍有不足。”方燕代表表示,对于直播间情感绑架式营销、微短剧自动扣费等网络陷阱,法律定性和处罚标准模糊,导致执法司法难以精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从价值导向看,法律制度及其理解适用应尽可能减少诉讼,而不是相反。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且债务人认可的情形下,如果仅因债权人未在二十年的期间内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而发生“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法律后果,无异于是鼓励债权人以起诉方式保存权利,既损害交易双方的信任基础,又增加司法资源的耗费,不符合法律制度的目的和精神。同时,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该行为使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具有合理期待并可能基于此种信赖推迟诉讼。在此情形下,债务人又提出时效抗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不应鼓励。故对于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不应以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由,对债权人的权利不予保护。
问:从本批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出,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对检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和采取监督措施发挥积极的作用。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与当事人的举证之间是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