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6万件。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8万件。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5644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某合资公司因中外双方股东经营理念分歧陷入僵局,法院适用诉前行为保全,依法保障外方股东知情权,并促双方达成和解,外方股东主动提出后续纠纷由当地法院管辖。依法保障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为企业“出海”提供法律指引和风险提示。在某专利侵权案中,根据国内某科创企业紧急申请,依法作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首例具有反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支持权利人正当维权,随后中外当事人就涉及境内外6家法院的16起诉讼达成一揽子和解。我国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后外国公司因第三国制裁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我国法院首次适用反外国制裁法受理诉讼并促成和解,我国公司顺利拿到建造款。持续提升涉外审判国际影响力。基于互惠原则及双边条约,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判319件,同比增长11.2%。加强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积极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海事审判经过40年发展,收案从1984年18件增至2024年3.4万件,其中涉外案件累计超8万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大批案例收录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系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案例集,我国相关裁判规则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和政府债务规模控制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债务风险指标体系。科学安排和有效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两重”项目要更加集中于国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两新”政策要优化资金投入和补助方式。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指导地方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决策论证和审核管理。建立健全政府债务形成资产管理机制。完善和落实一揽子化债方案,动态调整债务高风险地区名单。用好置换存量隐性债务政策,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严禁新设各类融资平台,加快推进融资平台改革转型,持续压减融资平台数量。进一步摸清底数,统筹用好各项政策加力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做好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工作,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做好2025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工作。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麦美娟提到,招募友师的工作已顺利开展,并得到香港本地杰出女性热烈响应。截至目前,该计划已成功招募到约50位友师,其中不乏女性行政总裁和合伙人。她相信,这项计划将为更多年轻女性提供宝贵的成长机会,帮助她们在未来追梦旅程上行稳致远。(完)
近年来,何慧俐在天津大学牵头成立了海峡同文书院,通过共同开展论坛、研习、讲座等活动,促进两岸学术理论与实践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与此同时,她还策划两岸菁英文化研习营,促成台湾青年、学术团体、政商团体等到大陆研学,举办“中国古代文学创新论坛”,以“中国古代文学与文化如何促进两岸融合发展与心灵契合”等主题,加速两岸融合步伐。
2019年10月,中尼两国元首共同宣布,双方将本着同舟共济、合作共赢精神,建立中尼面向发展与繁荣的世代友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西藏里孜口岸建设随之提上重要议程。
国务院提出的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一)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9850亿元,比2024年预算执行数增长0.1%,加上调入资金及使用结转结余,收入总量为240405亿元;支出297005亿元,增长4.4%;赤字率按4%左右安排,全国财政赤字56600亿元。(二)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62499亿元,增长0.7%,加上上年结转收入、超长期特别国债收入、中央金融机构注资特别国债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收入,收入总量为124884亿元;支出124884亿元,增长23.1%。(三)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6328亿元,下降6.7%,加上上年结转收入,收入总量为6382亿元;支出2823亿元,下降9.8%,调入一般公共预算3559亿元。(四)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24472亿元,增长4.6%;支出113376亿元,增长6.9%;本年收支结余11096亿元,年末滚存结余154468亿元。中央财政国债限额418608.35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1806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399185.08亿元。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针对这一问题,需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予以防治。一是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对保全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或者不保全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避免形式化审查。二是限制超额保全。请求保全的范围可以与诉讼请求的范围重合,也可以小于诉讼请求的范围;如果请求保全的范围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则人民法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避免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三是灵活选择保全对象。优先选择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尽量不影响被保全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因保全方法不当产生负面影响。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四是完善救济渠道。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及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快速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人申请错误和法院保全违法可以分别诉请民事赔偿责任和国家赔偿,畅通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