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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2021年修正,本案适用,现为2023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
该旅领导介绍,新的组训模式对飞行准备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他们逐人、逐大队分析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任务特点动态修订飞行准备流程,交叉互补搭配长僚机、前后舱人员,结合飞行员技战术水平定制训练“套餐”。同时,他们精细统筹保障资源,着力提升机务和后勤保障水平,确保飞行训练后顾无忧。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从邢某梅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根据常理,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可能既是借贷方又是担保方,因此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行为的性质。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而且没有证据证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加之借条上明确注明“由信用社担保”。据此,可以认定邢某梅系在张某帻要求下通过加盖公章行为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次,邢某梅作为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其个人巨额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张某帻要求,通过加盖公章行为欲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是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张某帻、曹某环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个人储蓄、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邢某梅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行为,并不产生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应当认定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行为无效。最后,虽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存在公章监管不力问题,但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再审判决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其三,建设运河是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的有效举措。相比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水运具有低能耗、低污染的优势。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测算,江淮运河通航后,每年可节约腹地大宗货物运费约60亿元,每年可减少碳排放近180万吨,降低沿线工业企业物流成本5%至10%。而平陆运河建成通航后,西南地区货物经平陆运河出海较经广州港出海缩短内河航程560公里以上。
(二)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不能在返还财产中径行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已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部返还。同时,在赠与人和其配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返还赠与财产应恢复至原来的夫妻共同共有状态,以维护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非过错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均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的,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径行分割,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据天津日报报道,“护士与第三方医疗护理员共同陪护,护理员由院方与第三方共同培训”为当地“免(无)陪护”病房的主推模式之一。
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该工程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放弃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无效;不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有效,但仅对该抵押权人产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案涉借款于1998年6月30日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德惠市某原种场已于2006年12月12日通过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盖章并签署“情况属实”字样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此后债权人通过向德惠市某原种场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以及刊发催收公告等方式多次主张权利,上述行为均构成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有效中断。在此情形下,尽管原告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距案涉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已超过二十年,但不适用民事法律关于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