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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如此,由于保健食品毕竟不是药品,人们对保健食品功效的认知度和警惕性要低于药品,类似氨糖软骨素保健食品的受规制程度,也低于药品。商家把氨糖软骨素吹捧成神药,也离不开这些原因。
这些为求职大学生准备的房子什么样?记者实地探访了深圳安居集团整村立体化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宝罗小区项目,该项目临近深圳地铁12号线钟屋南站,与宝安国际机场直线距离4公里。
宣判后,被告人金某提出上诉,称其揭发的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苏13刑终140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判认定金某犯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金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约购毒品并进行揭发的行为不构成立功,更不构成重大立功。原判认定金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立功不当,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应加重金某的刑罚。故维持对金某的定罪量刑。
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 孙自法)在中国神话传说和佛教故事中,哪吒“以莲藕重塑肉身”、为佛像“重塑金身”等说法广为流传,其关键在于材料选择。在现实世界,科学家们也执着于给材料“重塑金身”的探索研究,以期引领材料创新产业革命。
答:本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以下方面:一是引领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调查核实,准确把握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司法政策运用等问题,依法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提出监督意见,促使法院及时纠错,维护司法公正。如“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与张某帻、曹某环、邢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准确查明“张某帻提议加盖公章”关键事实,并结合邢某梅加盖公章位置、借条形成过程、债务前期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认定以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系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监督纠正原审判决关于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为借款债务人的错误认定,有效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二是引领各级检察机关将“三个善于”要求贯彻履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职责全过程,加强证据审查,找准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实质法律关系,对民事案件作出准确定性;注重契合法治精神,站在案件、事件本质的角度理解与确定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处理法理、事理、情理,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中。如“袁某松与文某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根据献血法等立法精神,准确认定被侵权人因无偿献血依法获得用血费用减免的奖励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监督纠正原审判决关于以用血费用报销为由抵销、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错误,有效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引领各级检察机关持续推进依法精准监督,指导检察机关正确理解精准监督的目的和意义,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增强监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准确提出“就不可分割商品或服务的整体价格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监督意见,既实现医疗美容领域消费者损害的有效填补,又倒逼医疗美容经营者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又如“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提出“原审法院未依法主动查明保证期间届满等案件基本事实并导致裁判结果有误”的监督意见,促使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答:裁判尺度是否统一、同案能否同判,是人民群众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准,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获得感。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促进法院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切实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一是聚焦主责主业,以高质效个案监督促进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紧紧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坚持法定性和必要性相结合监督标准,加强个案精准监督,通过抗诉等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方式,促进统一司法标准,推动解决同类问题。如“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准确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监督法院判令受赠人返还全部赠与财产,促进统一类似案件裁判尺度。二是加强案例指导,以监督标准统一推动裁判标准统一。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从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提炼出对类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可参照援引的司法规则,引导检察机关进一步统一监督标准,通过有效监督促进统一裁判标准。三是强化类案监督,切实提升监督质效。持续加强类案分析,及时发现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领域中的多发、共性问题,推动民事检察监督“由点到面”。充分利用大数据监督模型推动类案信息收集研判,剖析个案问题背后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起到“监督一类、纠正一片”的效果,切实发挥类案监督在增强监督质效、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本案适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