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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两高三部”制定实施《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从法律层面筑牢反“独”堤坝。
“开放、民主、包容、自信,这是透过‘代表通道’这扇窗,我对中国两会最直观的印象。”澳大利亚澳华电视传媒董事长任传功说,一个又一个鲜活、真实的故事,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拓展现代化道路提供了有益启示。
3月9日、10日,微信指数小程序“体脂秤”指数值连续两日环比增加,其中3月10日日环比增长36.51%。3月11日下午4时,“体脂秤”的淘宝热搜热度515.9万,“开春健身猛如虎”登上淘宝热搜运动榜。
其次,选择权受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该条款明确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选择权。对于“先用后付”功能的开通,多数平台或仅以不易察觉的方式询问消费者是否同意启用,或直接在支付界面将“先用后付”设置为默认支付方式,使得很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种方式购买商品;而当消费者在尝试关闭该功能时,往往会发现操作非常繁琐,甚至需要在网络搜索教学帖,还可能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提示,无法立即关闭。这种“开通容易取消难”的现象,实质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支付方式权利的限制。
2025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购用户规模达9.74亿人。由此产生的各类新型消费陷阱时有发生,以次充好、货不对板等消费欺诈正吞噬着不同年龄层的钱包。
网购愈发方便快捷,但在商品详情页中,可能潜藏着商家精心设计的文字陷阱,即商家单方制定的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霸王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因此,在商家以“霸王条款”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时,消费者应当勇敢说不。网购中常见的无效“霸王条款”有以下几种,消费者可注意识别:
绵阳拥有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等国家级科研院所18家,国家级创新平台25家,全社会研发经费(R&D)投入强度位居全国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