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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批指导性案例在司法理念、法律适用方面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指导意义。检察机关如何通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促进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法律在民事诉讼中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从邢某梅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根据常理,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可能既是借贷方又是担保方,因此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行为的性质。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而且没有证据证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加之借条上明确注明“由信用社担保”。据此,可以认定邢某梅系在张某帻要求下通过加盖公章行为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次,邢某梅作为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其个人巨额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张某帻要求,通过加盖公章行为欲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是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张某帻、曹某环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个人储蓄、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邢某梅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行为,并不产生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应当认定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行为无效。最后,虽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存在公章监管不力问题,但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再审判决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此次发布的案例共5件,分别是“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与张某帻、曹某环、邢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袁某松与文某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
脑机接口是在大脑与外部设备之间建立直接连接的通路。大脑在思维活动时产生脑电波,脑机接口则通过识别脑电波特征直接读取大脑意图,将其转化为计算机指令,实现人与机器或外部环境之间的交互联通,创造让瘫痪者行走、让失语者“说话”、让盲人“复明”等奇迹。
睡前,尿意来了但懒得起床。殊不知,长期憋尿使膀胱压力升高,膀胱壁血管被压迫,膀胱黏膜缺血,容易诱发尿路感染。严重时还可能导致尿液反流,让细菌“倒灌”回肾脏,导致肾盂肾炎,甚至慢性肾衰竭。
经常熬夜、睡眠不足、作息无规律,可引起内分泌紊乱、脂肪代谢异常,导致“过劳肥”,肥胖患者应按昼夜生物节律,保证每日7小时左右的睡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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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不仅能享受国补,还能根据旧车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抵扣,厂家有时还会对特定车型给予额外优惠。”近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一家电动自行车专卖店内,有不少消费者前来选车。该门店负责人周女士告诉记者,自从今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启动后,迎来一波换购新车热潮,门店销量比去年同期增长约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