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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认定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的效力,关键在于其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戈东瓜纳介绍南非财政预算目标,计划在2024/25年度将初级财政盈余提升至GDP的0.5%,并在2025/26年度进一步增至0.9%。同时,政府债务水平预计在2025/26年度稳定在GDP的76.2%,而综合赤字计划到2027/28年度缩减至3.5%。
为加快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湖南还提出,拓展调价空间,医疗服务价格治理腾出的费用空间的50%用于护理服务价格调整。
“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力都会下降,对新兴的数字技术和复杂的网络信息也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辨别能力。”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代表认为,一些不法分子正是抓住这些特点,设置“陷阱”,对老年人实现精准“收割”。
记者翻阅该旅飞行计划表看到,每个飞行架次都涵盖课题验证、预案演练、技术考核等内容,涉及飞行、领航等专业。“打仗不是单一课目的较量,而是综合实力的比拼。实现每个架次飞出最大效益的目标,要求我们全力用好每一秒在空训练时间,实打实练就过硬作战本领。”走下战机,飞行员金夏明说。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从邢某梅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根据常理,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可能既是借贷方又是担保方,因此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行为的性质。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而且没有证据证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加之借条上明确注明“由信用社担保”。据此,可以认定邢某梅系在张某帻要求下通过加盖公章行为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次,邢某梅作为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其个人巨额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张某帻要求,通过加盖公章行为欲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是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张某帻、曹某环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个人储蓄、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邢某梅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行为,并不产生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应当认定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行为无效。最后,虽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存在公章监管不力问题,但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再审判决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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