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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强化宏观政策民生导向,推动经济政策的着力点更多转向惠民生、促消费。大力提振消费,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提升居民消费能力、意愿和层级。增加优质供给,改善消费环境,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全方位支持扩大商品和服务消费,增加入境消费。继续高质量推进“两重”建设工作,加强“两新”政策跟踪分析和效能评估。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加强项目储备和要素保障,优化国债和地方专项债投资结构,推动更多资金资源“投资于人”,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效应,及早谋划“十五五”重大项目,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一是建立督察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是实现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的制度保障与工作手段。建议进一步加强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各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协同推进文物古迹、古老建筑、名城名镇、历史街区、传统村落、文化景观、非遗民俗等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加快构建大保护格局。需要注意的是,文化遗产类型多样,各类型之间保护要求差异大,要充分发挥各个类型主管部门的作用和专业优势,监管时要量体裁衣,分类施策,精准用力。
在资金扶持、人才支撑和数字化赋能方面,天津也给予了民营企业大力支持。强化资金扶持,搭建成果转化资金池,创新资金支持模式,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人才支撑,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推广民营企业“订单式”人才培养方式,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实施数字化赋能服务,推动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
“要让算法更有温度,向算法‘投喂’的内容很重要。人工智能的发展要调整技术参数,将女性作为独立群体给予精准劳动安排。”王天玉说。
“一些民族音乐创作者过于追求传统,缺乏对现代音乐元素的吸收与融合,导致作品难以满足当代观众审美需求,还有一些创作者过度追求新颖怪异,使作品失去了民族音乐的灵魂。”何买拉苏说,可在各地方民族音乐资源基础上,建立传承创新体系,打造符合地方传统本身规律,又富有特色的民族音乐精品。
二是完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城乡建设已进入以存量更新为主体的时代,保护和发展面临的问题与矛盾发生了深刻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不适应性日益凸显,刚性管控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此,亟需出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强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主体,区分不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补充细化监管处罚条款,用最严格的法律法规,保护文化遗产,传承历史文脉,弘扬文化自信。
三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中华法系在新时代复兴,它追求的不是“恶法亦法”而是良法善治,强调公民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协调发展。我们要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丰富的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司法执法工作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情、理、法有机统一;政府与社会协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