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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认真做好确定项目、牵头起草、组织协调、审议把关等立法各环节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与有关方面形成立法工作合力。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遵循客观规律和立法规律,努力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修编、出版并应用立法技术规范。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28件次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做好立法调研、座谈、论证、评估等工作,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民意“直通车”作用,广泛凝聚立法共识。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举行5次发言人记者会,回应涉立法热点问题,解读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使立法过程成为宣传普及法律、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针对这一问题,需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予以防治。一是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对保全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或者不保全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避免形式化审查。二是限制超额保全。请求保全的范围可以与诉讼请求的范围重合,也可以小于诉讼请求的范围;如果请求保全的范围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则人民法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避免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三是灵活选择保全对象。优先选择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尽量不影响被保全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因保全方法不当产生负面影响。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四是完善救济渠道。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可及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快速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人申请错误和法院保全违法可以分别诉请民事赔偿责任和国家赔偿,畅通救济渠道。
“国家之魂,文以化之,文以铸之。”在持续深入探索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实践中,我们要积极为两岸文化交流搭建更为坚实、广阔的平台,让两岸同胞深切感知两岸历史、文化、血缘天然相亲,从而更加坚定中华文化自信,增强民族认同,增进心灵契合。
完善涉企案件的执行工作,需要多方发力:一是严格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注重执行方法与执行效果的有机统一,严格禁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防止不当适用执行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提升执行质效。推动指定、提级执行,执行法院交互将本院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交其他法院执行的交叉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形成有效监督。提升执行整体效能,及时兑现胜诉权益。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使错误查封行为在阳光下难以藏身。三是加强执行和解和破产重整工作。对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执行和解、破产重整等方式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各方要协同发力,推动首发经济从‘网红’变‘长红’,形成供给和需求在更高水平的动态平衡。”田轩代表建议,以创新链突破技术卡点,以产业链协同完善供给网络,以生态链培育营造更优创新环境,以安全链防范风险,坚持首发经济“新”的内核、深耕“质”的厚度,让首发经济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澎湃动力。
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区域检察工作协作配合,持续服务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中部地区加快崛起、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
二是全面提高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议政建言的能力,更好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履职尽责。中国式现代化是干出来的,人民政协应当挺膺担当、贡献力量。我们坚定扛牢协商主责主业,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担负新时代文化使命等重点任务,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协商议政,为山东“走在前、挑大梁”积极献计出力;充分发挥协商式监督优势,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连续三年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助力国家重大战略落地落实。我们将进一步优化重点协商方案生成机制,不断健全协商民主机制,擦亮“有事多商量”协商品牌,让政协智慧更闪亮、政协出品更精彩。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指导原则:一是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依据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名誉权。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