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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据此,对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某约购毒品并予以揭发的行为构成立功的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在裁判中指出并纠正。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据此,尽管本案一审判决认定金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立功并对其从宽处罚存在错误,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对其加重刑罚,应当维持一审判决对金某的定罪量刑。虽然二审法院认定金某案涉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导致原判刑罚略轻,但因金某还有其他立功表现进而被从宽处罚,所判刑罚尚未达到畸轻的程度,故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亦无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
生态环境部正酝酿出台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排污单位将执行标准所规定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为推动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推动达标排放,拟给现有排污单位预留两年过渡期。
客服的存在,应该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解决问题的利器,而不是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客服的工作,应该是连接消费者和商家的重要一环,而不应该把“解决问题”变成“敷衍”。
许克主张返还其支付的租房费用,现有在案证据显示许克与被告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实,被告亦曾支付两人在外的租房费用,故对于许克主张返还租房款之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当然,因许克与被告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实且许克多年来向被告频繁转款,故对于被告主张返还一半租金及10万多元转款之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消费者懂得预制菜方便快捷的好,同时也希望明确知晓自己所消费的菜品是否为预制菜,从而做出符合自身需求的选择。无论是出于对健康的考虑,还是对口味的追求,这种知情权都应得到保障。餐厅明确标注预制菜就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办法,这其实也是餐饮行业升级服务理念的一次契机。
其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不择手段地以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任何人都不应该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若不问线索来源,将上述情形认定为立功,有违基本法理,会“催生”新的违法犯罪。正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中对立功制度的运用,明确:“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被告人金某虽然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毒贩、缴获了毒品,但有关贩毒活动是在金某主动约购毒品的情况下发生的。金某获取犯罪线索的方式虽然不直接符合上述规定所明确例举的行为方式,但无疑具有非法性。如果将揭发自己主动参与、甚至引诱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认定为立功,无异于变相鼓励犯罪分子以人为“制造”犯罪的方式获取立功表现。从立功制度的精神出发,应当认为金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不应认定立功。
团杭州市委书记、杭州市青年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汪杰表示,杭州将发挥“数字经济第一城”的先发优势,在打造租房信息一张图、就业创业一张图、入杭权益一张卡等“一码”服务基础上,继续在青少年服务中大力彰显数字便民的特色,让“青年就业创业首选地”成色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