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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的律师说,运营商在用户明确要求降级套餐时,通过话术诱导用户选择更贵的套餐,可能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外,如果运营商未明确告知优惠期限和后续收费标准,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或欺诈。运营商未明确告知用户光猫是租用而非赠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运营商在未经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套餐或订阅增值服务,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信条例》。此外,使用模糊话术诱导用户订阅服务,可能构成欺诈。
全固态电池是下一代电池技术竞争的关键制高点。可以预见,在人工智能驱动下,研发模式的变革,必将加速全固态电池在关键技术、成本、量产应用等方面的突破。(本报记者 刘瑾 潘卓然)
一审判决后,某建设公司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9月,张某标出具的6张共计1300万元的借条中,第6张借条300万元系双方对息转本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因此,2013年11月21日借条中的1300万元金额应按1000万元计算借款本金,并从借条出具之日起计算利息。一审法院对该笔借款金额认定不当,应当认定黄某平共计向张某标提供1500万元借款本金。对于某建设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某建设公司提出《担保函》中存在诸多问题,但并不能否认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亦未提供其他反证推翻《担保函》,某建设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二审判决:张某标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皖民撤2号民事判决:驳回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终2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德满都3月12日电 尼泊尔多家媒体12日援引美国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日前声明称,美国计划归还20件曾被走私出尼泊尔的文物,总价值超过300万美元(约合4.18亿尼泊尔卢比)。
此后,某达担保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即本案),主张某安建设公司未在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实陈述其曾作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声明,上述裁判有碍某达担保公司在(2017)皖16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实现债权的全部清偿,故请求撤销(2019)皖16民初248号、(2020)皖民终831号民事判决中有关确认某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项。
也有人说这是迫于《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的压力。早在去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发布了“中国企业需警惕”的提醒公告。表面上看,欧盟这一纸条例的确是对全球劳动者的关怀,可实际也带有用劳工标准构筑贸易壁垒,服务贸易博弈的内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