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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河南多地持续高温出现不同程度旱情,引发关注。目前河南情况如何?当地采取了哪些抗旱措施?国家对抗旱又有何举措?一文速览。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对此有不同的意见。他认为,要想更加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能仅依赖于毕业论文这一单一指标。在当前就业市场上,企业越来越注重求职者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因此,通过毕业设计、实习实训等方式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可能更为直接和有效。“更重要的是注重提升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实践能力,让他们成长为社会需要的人。”熊丙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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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3月12日电 综合德国媒体12日报道,德国最大的军工企业莱茵金属公司12日在杜塞尔多夫宣布,2024年该公司营收同比大幅增长36%,达到约97.5亿欧元;其营业利润大幅上升61%,创下约14.8亿欧元的历史新高。
鲁晓明委员认为,短视频平台正成为老年人获取新闻的重要来源。“平台利用算法向老年人精准推送内容,使他们容易陷入信息茧房,形成认知偏差。”
检察机关在办理保证合同纠纷监督案件中,应当审查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查明保证期间届满与否等基本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对基本案件事实未予查明并导致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后依法监督。
监督意见。2021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享有用血费用减免的法定权利;《贵州省献血条例》规定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400毫升以上的,可终身无限量免费享用所需血液。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减免权利应认定为国家鼓励倡导无偿献血行为而立法设定的奖励,其与侵权之债产生的原因不同,不属于同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应因被侵权人获得用血费用报销而减轻。本案中,袁某松在受伤前已经多次参加无偿献血,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的用血费用,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血液管理部门虽对该项费用予以报销,但不应抵销侵权行为之债。侵权人仍应对该部分用血费用予以赔付。再审判决混淆法律关系,将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与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等同,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无偿献血是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共济行为,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若认定无偿献血者的用血费用不能向侵权人主张,不仅减轻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还将导致本应给予无偿献血者的奖励成为侵权人减责的借口,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