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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选择权受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该条款明确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选择权。对于“先用后付”功能的开通,多数平台或仅以不易察觉的方式询问消费者是否同意启用,或直接在支付界面将“先用后付”设置为默认支付方式,使得很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种方式购买商品;而当消费者在尝试关闭该功能时,往往会发现操作非常繁琐,甚至需要在网络搜索教学帖,还可能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提示,无法立即关闭。这种“开通容易取消难”的现象,实质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支付方式权利的限制。
“设立‘妈妈岗’的初衷是缓解母亲群体因育儿责任面临的就业困境,同时也是为了缓解企业用工结构性矛盾。”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张丽云说,在实际推行中,只要宣传和执行得当,明确其开放性,就不会影响女性在职场中的平等对待,反而能为女性争取到更合理的就业机会,避免因育儿责任被职场边缘化。
如遇护照遗失需办理紧急旅行证回国,请拨打总领馆领事保护电话:0049-40-81976030,或发送邮件至总领馆领侨处邮箱:ham@csm.mfa.gov.cn,咨询办理流程,预约办理时间,办理须知详见总领馆官网。
对于消费欺诈的法律后果,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应当注意的是,退一赔三毕竟是惩罚性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应有条件限制,若商家因疏忽(如发错货)或客观条件限制(如物流损坏)导致货不对板,但无主观欺诈故意,则属于合同违约,消费者可主张退货退款,但无权要求三倍赔偿,核心判断标准在于经营者是否存在故意误导行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云厂商是提供MaaS服务的一大主力,因为对于它们来说,提供MaaS服务为其原有服务增加了一个新的项目,可以更好地利用闲置算力。以往企业按时间向云厂商租借算力,一个2小时的计算任务需要租赁2小时时长的8张A100本地计算卡。“由于算力需求波动,GPU利用率可能只有50%。”Hugging Face工程师王铁震表示,这种模式导致算力被大量闲置在“等用户”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