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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之前有一定基础,但要打造一个真正现代化的新能源汽车配件产业,依然挑战巨大,许多环节都要从零开始。就拿一家模具企业来说,因为新能源车对模具精度的要求远超传统燃油车,企业在生产的第一步就面临卡壳。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从邢某梅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根据常理,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可能既是借贷方又是担保方,因此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行为的性质。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而且没有证据证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加之借条上明确注明“由信用社担保”。据此,可以认定邢某梅系在张某帻要求下通过加盖公章行为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次,邢某梅作为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其个人巨额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张某帻要求,通过加盖公章行为欲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是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张某帻、曹某环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个人储蓄、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邢某梅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行为,并不产生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应当认定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行为无效。最后,虽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存在公章监管不力问题,但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再审判决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据央视新闻报道,当地时间3月11日,由法国发起的30多个国家的军方首脑会议在法国首都巴黎召开。会议聚焦讨论一旦乌克兰与俄罗斯达成停火协议,各国愿为乌克兰的安全保障做出贡献,特别是为乌克兰组建一支所谓国际安全部队。
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因无偿献血依法获得用血费用减免的奖励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不能抵销、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确立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减免制度,是为肯定和弘扬无偿献血者的奉献精神,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关心、参与无偿献血,是对无偿献血者给予的奖励。无偿献血者遭受侵权行为导致临床用血的,既应享有国家对其用血费用减免的奖励,又应获得相应侵权损害赔偿,两者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互不排斥。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数额时,应准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被侵权人基于法定奖励获得相关费用报销,不能等同于被侵权人应得的侵权损害赔偿,不能以费用报销为由抵销、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金某等组织卖淫案等三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48-250号),作为第44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第三,新的台行政机构刚上路,即遇上立法机构改革风暴,尚无亮丽表现。再加上若干“部会”状况不少,屡成媒体议论焦点,如台内务主管部门、经济主管部门、“海委会”等。
监督意见。2021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享有用血费用减免的法定权利;《贵州省献血条例》规定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400毫升以上的,可终身无限量免费享用所需血液。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减免权利应认定为国家鼓励倡导无偿献血行为而立法设定的奖励,其与侵权之债产生的原因不同,不属于同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应因被侵权人获得用血费用报销而减轻。本案中,袁某松在受伤前已经多次参加无偿献血,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的用血费用,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血液管理部门虽对该项费用予以报销,但不应抵销侵权行为之债。侵权人仍应对该部分用血费用予以赔付。再审判决混淆法律关系,将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与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等同,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无偿献血是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共济行为,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若认定无偿献血者的用血费用不能向侵权人主张,不仅减轻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还将导致本应给予无偿献血者的奖励成为侵权人减责的借口,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