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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以企业法人名义提供担保是否属于有权代表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对外提供担保系企业法人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为实现企业法人投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法定代表人以企业法人名义提供担保时应当依法向相对人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授权文件,而相对人对相关授权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有权代表亦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如果相对人未尽该义务,则其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该担保行为无效。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从邢某梅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根据常理,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可能既是借贷方又是担保方,因此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行为的性质。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而且没有证据证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加之借条上明确注明“由信用社担保”。据此,可以认定邢某梅系在张某帻要求下通过加盖公章行为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次,邢某梅作为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其个人巨额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张某帻要求,通过加盖公章行为欲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是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张某帻、曹某环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个人储蓄、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邢某梅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行为,并不产生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应当认定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行为无效。最后,虽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存在公章监管不力问题,但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再审判决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晚上8点多,辽源市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园内灯火通明,在汽车模具的生产车间,工人们彻夜赶制订单。吉林辽源曾经是我国东北重要的煤炭城市,2008年被列为全国首批资源枯竭经济转型试点城市。要摆脱对煤炭的依赖,需要找到发展的新赛道。辽源具有一些小规模的汽车制造配套产业,近几年,当地看到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爆发式增长,决定抓住这个机遇,把汽车配套产业链发展起来,把辽源打造成现代化的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基地。
宁德时代2024年公布3项固态电池专利,并且透露了“2027年小规模量产全固态电池”的时间表。据了解,宁德时代已建成全固态电池中试生产线,正进行工艺优化与产品验证,若能在这一阶段解决安全和性能难题,接下来就能进入生产技术探索阶段。
从实际情况来看,各行各业都完全不加班未免过于理想。基于自身工作需求,有限度、有酬劳的加班,相信大多数职场人都能够接受。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加班的“官方态度”。
这些为求职大学生准备的房子什么样?记者实地探访了深圳安居集团整村立体化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宝罗小区项目,该项目临近深圳地铁12号线钟屋南站,与宝安国际机场直线距离4公里。
在东北,有不少高度依赖资源的城市。过去,资源对于它们来说是宝藏,但是随着资源的枯竭,很多这样的城市面临发展的困境,用科技创新来引领产业转型成为他们新的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