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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皖民撤2号民事判决:驳回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终2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为在去年年底公布了一项最新硫化物固态电池专利,名称为《掺杂硫化物材料及其制备方法、锂离子电池》。欧阳明高表示,“2024年是中国全固态电池的里程碑年份,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申请的全固态电池专利数量快速增长”。
据介绍,2025年泰国水果产量预计为673.6万吨,同比增加15%,其中榴莲产量预计为176万吨(同比增加37%),芒果产量预计为130万吨(同比增加10%)。泰国商务部采取措施促进水果出口,并通过多个线上平台上加速市场扩张。泰国政府准备将2025年打造成农民的黄金年,让泰国水果能够在国内外以好价钱出售。
每日饮水量控制在1500~2000毫升,分次饮用;避免短时间内大量饮水,可少量多次饮水,保持尿液淡黄色为宜;睡前1小时少量饮水(约100毫升)即可,避免夜尿频繁影响睡眠。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从邢某梅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根据常理,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可能既是借贷方又是担保方,因此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行为的性质。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而且没有证据证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加之借条上明确注明“由信用社担保”。据此,可以认定邢某梅系在张某帻要求下通过加盖公章行为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次,邢某梅作为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其个人巨额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张某帻要求,通过加盖公章行为欲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是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张某帻、曹某环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个人储蓄、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邢某梅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行为,并不产生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应当认定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行为无效。最后,虽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存在公章监管不力问题,但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再审判决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在徐州博物馆基本陈列展“汉家烟火”展厅内,这件蓄势宰杀的汉俑与其它8件陶俑摆放在同一个展台。展台周边,安静地卧着狗、鸭、牛等四只动物陶俑,中心位置则留给了两个人物陶俑,他们手里都拿着一把刀,刀尖指向之处,是一只躺倒待宰的牛。牛前方则是一个案板,案板后方端坐一人,手中持刀,似是正在料理肉类。
第二,从价值导向看,法律制度及其理解适用应尽可能减少诉讼,而不是相反。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且债务人认可的情形下,如果仅因债权人未在二十年的期间内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而发生“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法律后果,无异于是鼓励债权人以起诉方式保存权利,既损害交易双方的信任基础,又增加司法资源的耗费,不符合法律制度的目的和精神。同时,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该行为使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具有合理期待并可能基于此种信赖推迟诉讼。在此情形下,债务人又提出时效抗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不应鼓励。故对于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不应以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由,对债权人的权利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