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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月7日下午,在出席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全体会议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我军建设“十四五”规划圆满收官,对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对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来自俄罗斯的核威胁仍然严重,但主要是作为一种战略胁迫工具,而不是部署的直接风险。但实际使用核武器的阻碍很大,包括邻国和北约的反对和报复风险,另外也有俄罗斯内部的制约因素:使用核武器可能导致俄罗斯精英内部的分裂,尤其是在军事指挥结构抵制这种极端决定的情况下。
如何从一时的刚性制度转向长久的文化再造,让个案讨论成为普遍风尚,是当今社会面临的课题。这并不容易,需要各个环节的重新梳理和打通:从个体的教育启蒙、意识觉醒,到企业的价值观重塑、自律和规则沉淀,再到社会的媒体叙事、法律标准的细化和执法监督的强化。
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 孙自法)在中国神话传说和佛教故事中,哪吒“以莲藕重塑肉身”、为佛像“重塑金身”等说法广为流传,其关键在于材料选择。在现实世界,科学家们也执着于给材料“重塑金身”的探索研究,以期引领材料创新产业革命。
其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不择手段地以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任何人都不应该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若不问线索来源,将上述情形认定为立功,有违基本法理,会“催生”新的违法犯罪。正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中对立功制度的运用,明确:“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被告人金某虽然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毒贩、缴获了毒品,但有关贩毒活动是在金某主动约购毒品的情况下发生的。金某获取犯罪线索的方式虽然不直接符合上述规定所明确例举的行为方式,但无疑具有非法性。如果将揭发自己主动参与、甚至引诱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认定为立功,无异于变相鼓励犯罪分子以人为“制造”犯罪的方式获取立功表现。从立功制度的精神出发,应当认为金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不应认定立功。
笔者跟多位省级、市级税务人士交流得知,目前并没有全国性查税部署。一些地方根据当地税收大数据风险提示等对个别企业查税,是日常工作,也是税务部门正常履职。毕竟税务部门主要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发现偷逃税、少缴税行为,理应依法制止,否则就是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