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问:本批指导性案例在司法理念、法律适用方面对司法实践具有较强指导意义。检察机关如何通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促进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法律在民事诉讼中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今天,中国工商银行启动总规模800亿元的科技创新基金,定位“耐心资本”,持续加大对硬科技、民营经济的支持。中国银行宣布,将旗下科创母基金规模扩容至超500亿元,形成“耐心资本”的长期价值。
不过,这轮高校招生扩招,至少短期内会对文科考生产生不利影响。多所知名高校都提出要着重发展新工科,例如综合强校复旦大学近期宣布“文科招生的比例,会从原来的百分之三四十,降到百分之二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赋予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相较于抵押权、普通债权等就建筑物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效力。当建设工程上同时存在工程款债权与抵押权、普通债权等多种权利时,工程款债权具有相对优先的清偿顺位。本案中,某安建设公司并未对某腾置业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作出放弃优先清偿顺位的意思表示,故该放弃行为具有相对性和部分性。因此,上述行为仅产生某安建设公司对案涉108套房产的工程款债权不得比某达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的后果,并不导致某安建设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绝对消灭。相对于某腾置业公司的其他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某安建设公司仍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2019)皖16民初248号、(2020)皖民终831号民事判决确认某安建设公司在某腾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安徽某楼盘C区、D区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某达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某安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实现受偿的顺位,依法不受影响,其顺位利益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得到保障。
其一,中西部省份的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需求决定了必须寻找新的出海口和交通通道。湖南、河南等地都属于内陆省份,发展内河航运和修建运河可有效解决交通瓶颈,打通更多物流通道,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综上,对于某达担保公司请求撤销(2019)皖16民初248号、(2020)皖民终831号民事判决中有关确认某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判项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黄艳说,手机智能助手推广使用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技术更新、行业自律、完善监管等方面的协同治理。一方面,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完善用户数据处置流程的合法合规性,构建更加智能化的内部防御系统,实时监测和拦截潜在的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风险,提高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水平。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法律规制和监管力度,厘清手机厂商、第三方大模型公司、App、云服务等各方在用户数据安全保密方面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应对智能手机助手使用带来的隐私泄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