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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平撑,右手持刀,长袖撸至手肘,还有一个中分头,面前侧躺着一只待宰杀的肥牛。这是近日在历史爱好圈引发讨论的一件汉俑,来自徐州博物馆。
本案中,案涉借款于1998年6月30日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德惠市某原种场已于2006年12月12日通过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盖章并签署“情况属实”字样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此后债权人通过向德惠市某原种场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以及刊发催收公告等方式多次主张权利,上述行为均构成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有效中断。在此情形下,尽管原告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距案涉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已超过二十年,但不适用民事法律关于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
本届大会展览面积扩大至逾5万平方米,南山、盐田等区的户外展示/演示区将达到3万平方米,专业观众将超8万人,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组团参观并采购。
监督意见。2021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享有用血费用减免的法定权利;《贵州省献血条例》规定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400毫升以上的,可终身无限量免费享用所需血液。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减免权利应认定为国家鼓励倡导无偿献血行为而立法设定的奖励,其与侵权之债产生的原因不同,不属于同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应因被侵权人获得用血费用报销而减轻。本案中,袁某松在受伤前已经多次参加无偿献血,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的用血费用,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血液管理部门虽对该项费用予以报销,但不应抵销侵权行为之债。侵权人仍应对该部分用血费用予以赔付。再审判决混淆法律关系,将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与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等同,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无偿献血是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共济行为,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若认定无偿献血者的用血费用不能向侵权人主张,不仅减轻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还将导致本应给予无偿献血者的奖励成为侵权人减责的借口,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应当对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的审查范围不限于原审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辩理由和人民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对于可能存在人民法院未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查明基本案件事实并导致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情形,即使原审中当事人未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检察机关亦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判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否合法。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而未依职权查明,并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在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指挥下,李某投其所好,邀请张某前往当地一家情色场所,隐秘暧昧的氛围酝酿着一场阴谋,张某早已身陷其中却不自知,其嫖娼行为被“当地执法人员”当场抓获。面对确凿证据,张某只能求助李某。李某一边假意安慰,一边为其联系一位靠谱的“兄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这位“兄弟”迅速赶到现场,几番交涉便让张某“重获自由”。
2月25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相关通知,明确收费标准。具体来说,该省免陪照护服务的主项目为一对三服务,即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三位患者提供服务,每位患者收费标准为140元/日。但如果开展“一对二”服务,每位患者加收40元/日,也即180元/日;如果开展“一对一”服务,每位患者加收140元/日,也即280元/日;如果护理员具备医学职称,在原收费基础上加收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