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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克确认被告出资为其名下房屋添置的家具且现仍放置于其处,本着物尽其用、方便诉讼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上述物品均归许克所有,由许克支付被告相应财产折价款且在彩礼金额中予以抵扣。
如此改变,不能仅仅停留在企业形象工程,更要让内部人员感觉到切实的减负。下班不只是离开办公室,更是离开冗余繁复的低效办公;举措不只出现在个别企业,最好能由标杆带头企业推广到每一个切实需要改变的行业和个体。
一审判决后,某建设公司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9月,张某标出具的6张共计1300万元的借条中,第6张借条300万元系双方对息转本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因此,2013年11月21日借条中的1300万元金额应按1000万元计算借款本金,并从借条出具之日起计算利息。一审法院对该笔借款金额认定不当,应当认定黄某平共计向张某标提供1500万元借款本金。对于某建设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某建设公司提出《担保函》中存在诸多问题,但并不能否认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亦未提供其他反证推翻《担保函》,某建设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二审判决:张某标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孙华军介绍,比亚迪2013年开始全固态电池研发,已启动固态电池产业化可行性验证,涵盖关键材料技术攻坚、电芯系统开发和产线建设。预计2027年启动全固态电池批量示范装车应用,2030年后实现大规模商业化落地。
随着固态电池风口渐盛,越来越多企业开始“上桌”。一汽集团首席科学家兼研发总院(科技创新管理部)高端汽车集成与控制全国重点实验室主任王德平说,经过近几年发展,我国全固态电池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目前正处于原型样机阶段。能量密度达400瓦时/千克的全固态电池,有望在未来2年至3年内实现小批量装车应用。
正如俄罗斯所理解的那样,对乌克兰来说,部署这支特遣部队是该国加入北约的一种替代。乌克兰方面试图在谈判中形成自己的立场,但实际上是在传递英国的叙述,这在基辅提出“部分停火”(这是英国的说法)的建议中变得非常清楚。只要乌克兰没有从美俄工作组的会议中得到任何东西,他们实际上只是在谈判大厅里“摆好椅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赋予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相较于抵押权、普通债权等就建筑物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效力。当建设工程上同时存在工程款债权与抵押权、普通债权等多种权利时,工程款债权具有相对优先的清偿顺位。本案中,某安建设公司并未对某腾置业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作出放弃优先清偿顺位的意思表示,故该放弃行为具有相对性和部分性。因此,上述行为仅产生某安建设公司对案涉108套房产的工程款债权不得比某达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的后果,并不导致某安建设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绝对消灭。相对于某腾置业公司的其他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某安建设公司仍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2019)皖16民初248号、(2020)皖民终831号民事判决确认某安建设公司在某腾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安徽某楼盘C区、D区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某达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某安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实现受偿的顺位,依法不受影响,其顺位利益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