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答:本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以下方面:一是引领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调查核实,准确把握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司法政策运用等问题,依法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提出监督意见,促使法院及时纠错,维护司法公正。如“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与张某帻、曹某环、邢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准确查明“张某帻提议加盖公章”关键事实,并结合邢某梅加盖公章位置、借条形成过程、债务前期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认定以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系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监督纠正原审判决关于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为借款债务人的错误认定,有效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二是引领各级检察机关将“三个善于”要求贯彻履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职责全过程,加强证据审查,找准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实质法律关系,对民事案件作出准确定性;注重契合法治精神,站在案件、事件本质的角度理解与确定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处理法理、事理、情理,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中。如“袁某松与文某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根据献血法等立法精神,准确认定被侵权人因无偿献血依法获得用血费用减免的奖励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监督纠正原审判决关于以用血费用报销为由抵销、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错误,有效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引领各级检察机关持续推进依法精准监督,指导检察机关正确理解精准监督的目的和意义,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增强监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准确提出“就不可分割商品或服务的整体价格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监督意见,既实现医疗美容领域消费者损害的有效填补,又倒逼医疗美容经营者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又如“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提出“原审法院未依法主动查明保证期间届满等案件基本事实并导致裁判结果有误”的监督意见,促使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其一,中西部省份的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需求决定了必须寻找新的出海口和交通通道。湖南、河南等地都属于内陆省份,发展内河航运和修建运河可有效解决交通瓶颈,打通更多物流通道,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答:民事检察的工作重心是诉讼活动监督,要始终抓住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这个重点。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既要加大力度,更要精准有效。一是严格依法履职,努力做到“三个善于”,持续推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二是进一步用好抗诉这一法定监督方式,把抗诉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健全上下联动抗诉机制,加强跟进监督和上级检察院接续抗诉,确保取得监督实效。三是规范再审检察建议办理,会同法院完善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督质量,发挥好同级监督制度效能。四是注重在民事检察履职办案中落实“三个管理”要求,明确民事检察主要业务门类、业务领域的高质效办案规范,开展“一案一评析”“一案一指导”,通过及时总结和反馈办案得失指导业务实践。五是以学习本批指导性案例为契机,注重培育民事检察人员成为一专多能的“全科检察官”,推动民事检察人员切实当好依法履职办案的“能工”,努力成为运用法律政策的“巧匠”。
公开资料显示,该俑为泥质红陶胎,手工捏塑而成。由一人一兽一狗一台架构成,是一幅生动的古人宰杀牲畜的场面。一头独角兽被仰面捆绑在一个正方形有两根柱子的台架上,四肢自然伸张,腹部浑圆鼓起,头部下垂,口微张。一人头戴平顶帽,身穿无袖长衣做成的工作服,双腿叉开站立于工作台上,弓腰、上身前倾,双手死死抓住独角兽一只大腿的内侧,嘴部紧贴手旁的兽皮,腮帮鼓起,在努力地往里面吹气。他的脚旁一只狗悠闲地匍匐于方形台面上,嘴里正在撕咬着主人赏赐的一块肉。整个场面真实自然,人物动物刻画逼真生动。
(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应当对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的审查范围不限于原审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辩理由和人民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对于可能存在人民法院未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查明基本案件事实并导致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情形,即使原审中当事人未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检察机关亦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判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否合法。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而未依职权查明,并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好的课堂价值不会因教学形式而改变。”她们认为,知识付费兴起时,一些内容精华的线上课程,即便价格不菲,仍受到有需求的学生和家长的青睐。
本案中,案涉借款于1998年6月30日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德惠市某原种场已于2006年12月12日通过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盖章并签署“情况属实”字样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此后债权人通过向德惠市某原种场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以及刊发催收公告等方式多次主张权利,上述行为均构成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有效中断。在此情形下,尽管原告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距案涉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已超过二十年,但不适用民事法律关于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