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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5省(区)调拨3万件中央救灾物资,支持地方做好抗旱救灾各项工作。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民间借贷担保 加盖公章 越权代表 相对人合理审查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去年下半年,国家医保局提出新增“免陪照护服务”项目,对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随后,这一新型护理服务模式在各地迅速推开。今年以来,上海、广东、湖北、湖南、福建等多地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并围绕免陪护病房试点扩面、人员培养、价格管理等方面提出细化要求。
如此改变,不能仅仅停留在企业形象工程,更要让内部人员感觉到切实的减负。下班不只是离开办公室,更是离开冗余繁复的低效办公;举措不只出现在个别企业,最好能由标杆带头企业推广到每一个切实需要改变的行业和个体。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从邢某梅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根据常理,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可能既是借贷方又是担保方,因此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行为的性质。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而且没有证据证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加之借条上明确注明“由信用社担保”。据此,可以认定邢某梅系在张某帻要求下通过加盖公章行为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次,邢某梅作为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其个人巨额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张某帻要求,通过加盖公章行为欲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是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张某帻、曹某环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个人储蓄、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邢某梅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行为,并不产生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应当认定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行为无效。最后,虽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存在公章监管不力问题,但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再审判决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24年,团上城区委联合杭州国际城市学研究中心运用专题访谈、青年观察家等载体,聚焦城市引才留才难题,面向青年开展调研。结果发现,政府宏观政策和青年微观感知之间,还存在较为显著的“温差”,其直接表征就是青年在生活就业上的综合成本较高。
截至目前,已有多个省份出台实施细则,各地在具体的补贴标准上有所不同。例如,北京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为每辆新购车辆补贴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