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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 廖林:我们计划未来三年为民营企业提供投、融资不低于6万亿元,畅通股、债、贷、保等方面的全口径融资,完善全周期、全链条的服务体系。
“泉州人都说爱拼才会赢,我相信我们可以一起拼搏,合作共赢。”亨利说,他在石狮的工作和生活都很顺利,他不会忘记泉州人的帮助。“期待接下来能继续举办这样的语言培训,我会竭尽全力提供支持。”(完)
监督结果。2022年3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成都某医美公司赔偿杨某12万元。
吉林省辽源市工信局汽车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徐洋:“我们围绕像高精铝、新材料的产业优势,通过一系列精准招商举措与政策扶持,吸引上下游关联企业聚集,实现强链补链。推动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向百亿级迈进,助力城市成功转型。”
通用技术沈阳机床战略和运营部部长董凌云:“在技改之前,一个人最多看一到两台机床,都要人工上下料,整个工作强度比较大,效率相对比较低。现在,车间完全是自动化生产线,生产效率提高了50%,和过去比是非常重大的进步。”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从邢某梅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根据常理,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可能既是借贷方又是担保方,因此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行为的性质。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而且没有证据证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加之借条上明确注明“由信用社担保”。据此,可以认定邢某梅系在张某帻要求下通过加盖公章行为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次,邢某梅作为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其个人巨额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张某帻要求,通过加盖公章行为欲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是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张某帻、曹某环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个人储蓄、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邢某梅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行为,并不产生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应当认定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行为无效。最后,虽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存在公章监管不力问题,但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再审判决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刚工作一个月就接到机会,虽有忐忑,但年轻就该多尝试。”俞婉萱说,在家人支持下,她们迅速办理台胞证、交接工作,开启福州创业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