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其次,选择权受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该条款明确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选择权。对于“先用后付”功能的开通,多数平台或仅以不易察觉的方式询问消费者是否同意启用,或直接在支付界面将“先用后付”设置为默认支付方式,使得很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种方式购买商品;而当消费者在尝试关闭该功能时,往往会发现操作非常繁琐,甚至需要在网络搜索教学帖,还可能遇到诸如“存在履约中的订单,无法确认关闭服务”等提示,无法立即关闭。这种“开通容易取消难”的现象,实质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支付方式权利的限制。
“智能时代,知识千军易得,临阵良将难求。”金力3月5日下午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的发言中也提到,复旦今年将向2025级开放46个“X+AI”类本科双学位项目、在10个一级学科试点“学科博士+AI硕士”双学位项目,实现AI课程覆盖全体本研学生、AI+教育覆盖全部一级学科、AI素养能力要求覆盖全部学位项目。而在此之前,复旦系统布局科学智能(AI for Science,简称AI4S),形成多点开花势头,已取得一批原创性强、应用前景广阔的国际领先成果。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组织编写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读本》(以下简称《读本》)一书,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读本》的出版,有利于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全面、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推动新时代统战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汇聚磅礴伟力。
网购愈发方便快捷,但在商品详情页中,可能潜藏着商家精心设计的文字陷阱,即商家单方制定的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霸王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因此,在商家以“霸王条款”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时,消费者应当勇敢说不。网购中常见的无效“霸王条款”有以下几种,消费者可注意识别: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
三是消费者超出异议期对网购商品不能提出质量问题异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葛女士通过平台网购了一套长度为2.1米的沙发,送到家五个月后她突然发现沙发实际长度只有1.95米,商家却以收据载有“货物如有质量问题,请于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这一约定的理由拒绝处理,后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起而行之,奋楫而上。当“代表通道”的回音与市井巷陌的呼声交响,当科技创新的春潮与民生改善的暖流交融,当数字洪流漫过青砖黛瓦的村落,新时代的中国正以“满格状态”奔赴新征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