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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袁某松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袁某松因无偿献血行为而获得报销的5180元用血费用,不属于袁某松因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故维持一审法院对该笔费用不予赔付的结果。二审法院对袁某松请求的各项损失重新审查,认定袁某松的各项损失合计388591.56元。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248591.56元(已扣除14万元垫付款),驳回袁某松其他诉讼请求。
(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应当对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的审查范围不限于原审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辩理由和人民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对于可能存在人民法院未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查明基本案件事实并导致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情形,即使原审中当事人未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检察机关亦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判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否合法。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而未依职权查明,并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本案还具有一定特殊之处:一审错误认定被告人金某约购毒品并予以揭发的行为构成一般立功,对其从宽处罚;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但金某以其上述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应当获得更大从宽为由提出上诉。
本案中,案涉借款于1998年6月30日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德惠市某原种场已于2006年12月12日通过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盖章并签署“情况属实”字样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此后债权人通过向德惠市某原种场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以及刊发催收公告等方式多次主张权利,上述行为均构成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有效中断。在此情形下,尽管原告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距案涉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已超过二十年,但不适用民事法律关于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
“积极管理你的核心业务,这真是一剂难吃的药。我们有很多艰苦的工作要做。”墨菲表示,虽然底特律汽车制造商需要重新思考在中国的经营方式,但美国电动汽车领导者特斯拉的情况略有不同,与传统的底特律汽车制造商相比,特斯拉在电动汽车零部件方面拥有大约1.7万美元的成本优势,这有助于该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发展,使其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汪品植)
南静恩和俞婉萱均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音乐系,俩人自幼相识,情谊深厚,俩人回忆起初次与大陆结缘,“大学暑假,上海举办世博会,我们跟团参观,那是我第一次感受到大陆蓬勃的发展机会。”俞婉萱说,彼时,台湾少子化导致教育行业就业机会减少,而大陆的广阔前景吸引着她们。
一周前,湖北十堰市政府官方发布了一则“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培训信息,十堰市人民医院将于3月中下旬举办首期医疗护理员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