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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坚持一视同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加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融资难融资贵、经营负担较重、产权保护和涉法涉诉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有效化解重点产业结构性矛盾,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提高质量标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算法、加强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其在促创新、扩消费、稳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新干大墓中有许多器物具有典型的中原殷商文化特征,有的又带有江南地方特色,这些器物呈现出了多元文化因素相互交融的特征。”陈书迁表示,通过这些特征可以更好领略多元一体进程中的中华文明。(完)
北京3月9日电(记者 徐婧)“别样的阅读·京津冀晋蒙民歌之旅”8日启动,首站“乐从河上生:北京民歌赏读会”当天在北京城市图书馆举行。今年,该馆将全民阅读与全民美育相结合,打造“别样的阅读”品牌。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涉民营企业名誉权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侵权行为主体多样,包括自媒体以及其他网络用户,其中网络自媒体侵权为多发类型之一;二、侵权方式多样,包括网络自媒体为蹭热点、博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等方式;三、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给企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涉及公众人物或者热点事件的网络侵权案件,容易引发舆论关注,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精神压力;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信用评价手段不断出现,其中一些名誉权侵权因素更具有隐蔽性,手段新颖、责任构成也更加复杂。
近年来,人民法院针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反映强烈的侵害商誉行为,切实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有利舆论环境。一是加强对各类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依法惩戒。针对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各种类型的侵害人格权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第五,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坚持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面加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完善虚假诉讼惩防机制。探索加强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着力提升队伍素质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培训1.7万人次,引导检察人员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深化检校合作,共同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组织学习宣传全国模范检察官潘非琼、年度法治人物刘玲等先进典型,让求真务实、担当实干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人员的鲜明履职特征。制定实施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检察题材电影《第二十条》、广播剧《喜鹊》荣获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