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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隔几条街的骆家庄青荷驿站,由一栋社区集体资产的楼房改造而来,是西湖区第一家投入使用的青荷驿站,被称为“青年来杭第一站”。管家徐小燕介绍,高峰时每天申请人数有150多人,原有16个床位远不能满足申请要求。2024年驿站进行改造,床位扩充一倍。截至目前累计接待超2500人次。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处处长李昊阳:“我们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组织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拉动投资超过了130亿元。”
(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应当对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的审查范围不限于原审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辩理由和人民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对于可能存在人民法院未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查明基本案件事实并导致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情形,即使原审中当事人未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检察机关亦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判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否合法。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而未依职权查明,并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汇通江淮之气概,畅达黄海之辽阔”,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寄予厚望:“经济大省不仅指经济块头大,更意味着在全国发展大局中肩负的责任大,要在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上有更大的担当。”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商家有义务如实标注成分、热量及添加剂。所以消费者可通过标签得知饮品的主要成分及所含热量。若商家通过模糊话术或者虚假标签掩盖高糖、高热量事实,则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此外,商家还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健康权,若饮品因草酸含量高导致消费者健康风险(如肾结石),商家未标注警示信息,可能需承担产品责任。同时,商家也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祈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飞律师分析认为,若商家存在故意隐瞒高热量成分等欺诈行为,且该行为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 “退一赔三”。
此后,某达担保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即本案),主张某安建设公司未在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实陈述其曾作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声明,上述裁判有碍某达担保公司在(2017)皖16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实现债权的全部清偿,故请求撤销(2019)皖16民初248号、(2020)皖民终831号民事判决中有关确认某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项。
英国48家集团主席杰克·佩里指出,在当今互联互通的世界中,供应链不仅是物流路径,更是经济安全和技术进步的支柱。他还提到,将于今年四月率48家集团商业代表团访华,期待进一步合作。